商港法  罰則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68條
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之查核、檢查及測試者,由航港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 鍰。

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檢查結果,於限期 內改善者,由航港局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