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罰則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6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責令拆除、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強制離船 或離港;再違反者,並得沒入其打撈器材、放置之船具、物料: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