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罰則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64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