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罰則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62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 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

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