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罰則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61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洩有毒液體、有毒物質、 有害物質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