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海難救護、打撈管理及外國商船管制檢查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60條
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有影響船舶航行、船上人員安全 之虞或足以對海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之虞者,航港局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 善後,始准航行。

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我國無修繕設備技術、無配件物料可供更換 或留置違法船舶將影響港口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得經入級驗船機構出具證 明,並獲航港局同意後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