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規劃建設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6條
商港區域之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 關徵詢商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或層 轉行政院核定。

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 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