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海難救護、打撈管理及外國商船管制檢查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54條
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者,應將委託合約及作業計畫, 報請航港局核准後,始得作業。

前項所定作業計畫,應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位置、數量、工作方式、 防止油污染措施、勞工安全衛生措施及施工期間。

沉船或物資所有人不明者,航港局應將其基本資料、位置、數量公告三個 月屆滿後,始得核准打撈。

沉船或物資所有人無法通知或未於通知期限內打撈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