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海難救護、打撈管理及外國商船管制檢查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53條
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 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 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

前項情形,必要時,航港局得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 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船舶之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履行移除前或有 不履行移除之虞,航港局得令船舶所有人提供相當額度之財務擔保。未提 供擔保前,航港局得限制相關船員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