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安全及污染防治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34條
鄰近港口入、出口處之燈光位置及強度,有被誤認其為港口航行之燈光或 損害港口航行燈光之能見度者,國際商港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通報航港 局同意後拆除之;國內商港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