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安全及污染防治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27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 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以便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