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安全及污染防治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26條
船長於航路上發現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應儘速或 於入港時即行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在航路上發現有礙船舶航行之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障礙物,航港局或 指定機關應隨時發布航船布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