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安全及污染防治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24條
裝有核子動力之船舶或裝載核子物料之船舶,非經原子能主管機關核准, 不得入港。

前項船舶應接受航港局認為必要之檢查,其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船長 應立即處理,並以優先方法通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採 取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