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安全及污染防治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22條
商港區域內之船舶於颱風警報發布後,應自行加強防颱措施或依商港經營 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示移泊或出港。

船舶不依前項指示移泊或出港者,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必要之處分。

商港區域內之船舶發生災害,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視 實際情況將其拖離船席或拖出港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