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管理規則  附則 ( 105 年 01 月 18 日)
第41條
申請高速船檢查發證者,準用船舶檢查規則第六十一條附件四動力船舶檢 查費率表及第六十二條規定繳納檢查費。

第42條
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高速船航行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 新臺幣五百元。

第43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