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管理規則  總則 ( 105 年 01 月 18 日)
第6條
高速船之航行區域或航線,依其營運航線中二靠泊港間之航行距離、航路 狀況、避難地及氣候等因素,由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檢附圖說及航 路操作手冊報請航政機關核定。

高速船距基地港或避難地之最大許可距離,應由航政機關評估第三十六條 第二項所定事項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