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管理規則  總則 ( 105 年 01 月 18 日)
第5條
航行國際航線之高速船,經驗船機構檢查符合其高速船建造與入級規範( 以下簡稱高速船規範)者,由驗船機構簽發國際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附 件一)。

航行國內航線之高速船,航政機關得委託驗船機構檢查,符合本規則規定 者,由航政機關簽發國內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附件二);已向驗船機構 申請入級者,由該機構代為簽發高速船安全證書。

前二項由驗船機構簽發高速船安全證書者,應由其依本規則及高速船規範 施行檢查,並逐月將檢查報告送航政機關備查。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將高速船安全證書或副本置於船上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