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管理規則
總則
( 105 年 01 月 18 日)
第4條
高速船之檢查及發證,由航政機關辦理。
下列高速船安全證書之發證,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
一、國際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
二、已向驗船機構申請入級之國內航線高速船安全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