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管理規則  總則 ( 105 年 01 月 18 日)
第2條
高速船指依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及其修正案設計、建造,且船舶航行時最 大船速在參點柒乘以設計水線時排水體積(立方公尺)之零點一六六七次 方以上,以每秒公尺計(公尺/秒)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