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04 月 17 日)
第7條
業者應檢視及確認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本法第六條所 定個人資料與其特定目的,及其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