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04 月 17 日)
第3條
業者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得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 當資源。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 相關事項。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 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均明確瞭解。

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 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 項之方法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