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04 月 17 日)
第20條
業者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 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訂之維護計畫之執 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