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04 月 17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營固定航線之本國籍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以下簡稱 業者)。

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並採行適 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維護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 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

第二項維護計畫之訂定,業者應於取得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前完成;其於本 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船舶運送業許可證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 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