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 103 年 11 月 27 日)
第4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於開始營運前為旅客投保傷害保險。

前項旅客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殘廢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船舶運送業應將前項保險金額載明於客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