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 103 年 11 月 27 日)
第3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開始營運前三十日內,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契約報請航政 機關備查。但船舶運送業加入防護與補償協會者,得以加入防護與補償協 會之入會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