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 103 年 11 月 18 日)
第3條
航政機關辦理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公告補償內容、作業時程、補 償金額之核給、監督考核方式及所需書表文件等相關事項。

船舶運送業應依前項規定,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表(附件一)、成本分 析表(附件二)及補償金額概算表(附件三),送交航政機關審查。經依 第一項公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逕予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 特定航線:

一、無船舶運送業提出申請。

二、經審查結果,無審查合格之船舶運送業。

前項受指定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於指定函送達日起十日內提出 第二項之書表文件,作為執行疏運任務之補償金額核算基礎,逾期未提出 ,航政機關得逕予核算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