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乘員定額 ( 104 年 04 月 07 日)
第32條
乘員定額於新船建造完成後、自國外輸入、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或 船身經修改而施行驗證時,依據驗證機構核定之乘員限載人數,由航政機 關登載於遊艇證書。

前項乘員定額以第三十三條之計算結果為上限。但未滿一歲之兒童不計。

第33條
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乘員定額依國際標準組織之 ISO 12217 標 準計算。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遊艇之乘員定額,以在任何裝載狀態下所有 乘員集中於甲板一舷時,船身橫傾不得超過以度量計之傾斜角度為十度。

前項之計算,以每人重量七十五公斤為準。

第一項遊艇屬動力帆船者,乘員定額依附件五公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