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4 月 07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力帆船:指船底具有壓艙龍骨,以風力為主要推進動力,並以機械 為輔助動力之遊艇。

二、整船出租之遊艇:指遊艇業者所擁有,提供具備遊艇駕駛資格之承租 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之遊艇。

三、俱樂部型態遊艇:指社團法人所擁有,只提供會員使用之遊艇。

四、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 且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之國內外機構。

第3條
遊艇每次發航前,遊艇駕駛應落實航行前準備,始得出港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