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丈量 ( 104 年 04 月 07 日)
第17條
遊艇經丈量後,計算噸位有錯誤時,應由其所有人向驗證機構查明更正或 申請重行丈量,再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遊艇證書。但未經重行丈量之前, 所有人不得變更該遊艇之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