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 105 年 10 月 17 日)
第4條
專業機構應將開班施訓期別,參訓資格、訓練課程、授課講師及收費標準 等訊息,製成相關文宣資料,張貼於訓練位址之醒目處並登載網站,以提 供學員查詢及報名。

專業機構應建立參訓學員之各項訓練文件,包含出席、學術科測驗、成績 及其他有關訓練紀錄。

前項訓練文件之最短保存期限為參訓學員合格結訓後二年,並隨時提供航 政機關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