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 105 年 10 月 17 日)
第3條
專業機構應擬訂船員訓練計畫,並報請航政機關核可後,始得開班施訓。

前項訓練計畫內容包括訓練日期、參訓資格、訓練名額、課程監督、講師 與評鑑員之遴聘、訓練課程、教材及設備、訓練費用、評核及發證等事項 。

第一項經核准之訓練計畫如有修正或變更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請航政機 關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