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 105 年 10 月 17 日)
第11條
維護訓練品質,經核准開辦船員各項訓練之專業機構,航政機關得不定期 派員督導訓練情形,並查閱相關訓練資料,發現有不符合附件三查核表之 查核項目者,應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不得開班施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