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 105 年 10 月 17 日)
第10條
專業機構開辦各項訓練,依其申請訓練項目,應符合下列施訓要件:

一、具備附件二訓練場地、設備及設施。

二、授課講師應具有訓練課程專業知能之教師資格或專業證照,若訓練項 目含有模擬機實務操作課程,實作講師應領有模擬機訓練合格證明文 件。

三、評鑑員應具有評鑑項目之講師資格,若評鑑項目含有模擬機實務操作 ,評鑑員應具有受監督指導之相關評估經驗。

四、配置船員訓練相關業務人員,包括教學事務管理人員至少二名,設備 器材維護至少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