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 100 年 10 月 06 日)
第6條
遊艇出國境,應於出境二十四小時前,由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填具遊艇出境通報單(如附件二)以網路、傳真或書面向航政機關通報。

前項遊艇出境資料航政機關應轉通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相關 機關及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