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 100 年 10 月 06 日)
第4條
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到達國際商港、遊艇港或其他航政 機關公告之港灣口岸二十四小時內申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相 關入境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