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 99 年 03 月 19 日)
第6條
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其漁業人應於每月十日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 定格式,向該管漁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之航次及相關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