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31 日)
第5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客貨直航業務,其在臺 灣地區攬載客貨、代理登記、設立分公司、申報運價表、申報加入為國際 聯營組織會員、合作營運、提供查核文件等管理事項,準用航業法第十七 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 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 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六條、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第 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