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31 日)
第4條
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為限:

一、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兩岸登記者。

二、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香港登記者。

三、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境外航運中心運輸、兩岸三地貨櫃運輸或砂石 運輸業務之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之外國籍船舶。

前項第三款以外之外國籍船舶經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者,得航行於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