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31 日)
第12條
船舶運送業或其代理人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交通部所定格式,向航港局申 報前一月所經營或代理之直航船舶及運送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