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 103 年 08 月 22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構),指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其公營事業機構,並由主管 機關徵得該機關同意後公告之。

本辦法所稱物資器材,分為大宗物資及一般雜貨。其品名由主管機關公告 之。

機關(構)一次採購大宗物資達五千公噸以上或一般雜貨金額達美金二十 萬元以上者,海運勞務之採購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