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8 月 04 日)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指下列人員:

一、受船舶所有權人委託經營、操作船舶之人。

二、以光船出租等方式取得船舶使用權之人。

三、代理船舶所有權人與船員簽訂僱傭契約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