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8 月 04 日)
第12條
雇用人應於船員死亡或失蹤滿二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之遺屬受領順位,結清其死亡補償及應領薪津,給付其遺屬,但因船 員遺屬之事由,不能於三十日內給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