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8 月 04 日)
第10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所定服務期間,指下列期間:

一、船員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

二、船員在船服務期間。

三、船員於離開僱傭地上船及下船返回僱傭地期間。

四、船員於僱傭契約期滿之有給休假期間。

五、船員留職停薪期間。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服務期間,指船長在船服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