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76條
船員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一、二等管輪適任證書,檢具最近五年內有六 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船上實習經歷者,其適任證書有效期限至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船員申請換發適任證書,檢具最近一年內有三個月以上之海勤資歷者,其 適任證書有效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