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條
艙面部甲級船員領有下列適任證書,得換發加註限制國內航線及兩岸直航
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適用之下列等級適任證書:
一、領有二等船長適任證書,曾任二等船長職務一年以上,得換發一等大
副適任證書。
二、領有二等大副適任證書,曾任二等大副以上職務一年以上,得換發一
等船副適任證書。
三、領有一等大副適任證書,曾任一等大副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或二等大副
以上職務二年以上,得換發二等船長適任證書,但須持有附表規定二
等船長應受之各項專業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
四、領有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曾任一等船副以上職務一年以上,得換發二
等大副適任證書,但須持有附表規定二等大副應受之各項專業訓練並
領有合格證書。
輪機部甲級船員領有下列適任證書,得換發加註限制國內航線及兩岸直航
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適用之下列等級適任證書:
一、領有二等輪機長適任證書,曾任二等輪機長職務一年以上,得換發一
等大管輪適任證書。
二、領有二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曾任二等大管輪以上職務一年以上,得換
發一等管輪適任證書。
三、領有一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曾任一等大管輪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或二
等大管輪以上職務二年以上,得換發二等輪機長適任證書,但須有附
表規定二等輪機長應受之各項專業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
四、領有一等管輪適任證書,曾任一等管輪以上職務一年以上,得換發二
等大管輪適任證書,但須持有附表規定二等大管輪應受之各項專業訓
練並領有合格證書。
換發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船長、大副、輪機長及大管輪適任證書,應依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一等船副、管輪適任證書,應依第五十
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