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73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規定,領有航海人員執業 證書,申請換發同等級適任證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得免附船上訓練 紀錄簿:

一、申請換發一等船副、一等管輪、二等船副及二等管輪之適任證書者, 應依第五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二、申請換發一等船長、一等大副、二等船長、二等大副、一等輪機長、 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及二等大管輪之適任證書者,應依第五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申請換發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及三等管輪之適任證書者 ,應依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