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72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規定,領有航海人員正駕 駛執業證書換發三等船長適任證書;副駕駛執業證書換發三等船副適任證 書;正司機執業證書換發三等輪機長適任證書;副司機執業證書換發三等 管輪適任證書,並依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前項換證人員得免附船上訓練紀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