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68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或航海人員考試規則規定,領有各 職級考試及格證書,申請核發適任證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得免附船 上訓練紀錄簿:

一、申請核發一等船副、一等管輪、二等船副及二等管輪之適任證書,應 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申請核發一等船長、一等大副、二等船長、二等大副、一等輪機長、 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及二等大管輪之適任證書,應依第五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申請核發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及三等管輪之適任證書, 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