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
船員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核發適任證書,檢
附之船上訓練紀錄簿應於下列船舶及航行區域完成:
一、一等船長及一等大副應於總噸位三千以上航行於國際航線,或總噸位
一萬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兩岸直航船舶上完成。
二、二等船長及二等大副應於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三千航行於國際航線,
或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萬航行於國內航線、兩岸直航船舶上完成。
三、一等船副、二等船副及乙級船員助理級航行當值應於總噸位五百以上
船舶上完成。
四、一等輪機長及一等大管輪應於主機推進動力三千瓩以上船舶上完成。
五、二等輪機長及二等大管輪應於主機推進動力七百五十瓩以上未滿三千
瓩船舶上完成。
六、一等管輪、二等管輪及乙級船員助理級輪機當值應於主機推進動力七
百五十瓩以上船舶上完成。
船上訓練紀錄簿所列之各項訓練,完成時間至少三個月。但於國際航線船
舶完成助理級航行當值或助理級輪機當值之船上訓練紀錄簿,完成時間至
少二個月。
船上訓練紀錄簿應由同部門較自身高階之甲級船員評估合格後簽署,並經
船長或輪機長及其所屬雇用人填寫評定意見完成簽署後,始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