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104 年 08 月 11 日)
第62條
服務於公務船或港勤工作船舶船員,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 七條規定申請核發適任證書,因船舶設備、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致船上 訓練紀錄簿所載事項未能完成之訓練項目,准予豁免,其適任證書並應加 註「限服務於公務船舶或港勤工作船舶」。
前項情形,於完成船上訓練紀錄簿並經航政機關簽署合格後,換發適任證 書。